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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到期一般要重新進行政府采購,不能續簽。這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購計劃是根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的,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門預算是按照財政預算年度來編制和實施的,所以政府采購也應該是按照財政年度編制計劃并付諸實施。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最長的可以一次性簽訂3年的合同,財政部2014年4月14日印發的《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提到:“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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