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五金建材供貨合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五金建材供貨合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你好,你所說的誰,是指的個人還是單位呢?
并不是說供貨合同誰簽字誰負責,而是看簽字一方代表的是簽字的人本人,還是代表的公司。如果是代表的公司的話,即便是本人簽字,也是由公司來負責的,只不過公司享有追償權。如果簽字的一方是受某人的委托而簽字的,那么委托一方應該承擔責任。
不是
采購或者供貨合同中,員工簽字,也就是合同經辦人簽字,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分情況討論:一是,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法合同,經辦人也有公司的授權委托,也就是說合同簽署方為公司的,除了公司定代表人以外的個人不會承擔外部法律責任。經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不會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二是,經辦人沒有法定授權,還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合同的相對方又知道(或應該知道)經辦人沒有法定授權這個情況,經辦人的公司又對合同不予以事后追認,那么這個經辦人就是無權代理,就要由經辦人承擔法律責任了。
三是,如果經辦人沒有法定授權,還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合同的相對方不知道(或不應該知道)經辦人沒有法定授權這個情況,比如經辦人有介紹信啊,有空白的已經蓋好公章的合同等等。這個情況符合表見代理的特點,這時合同義務還是要經辦人的公司承擔的,當然經辦人的公司承擔合同義務后可以追究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供貨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供貨商(章) 銷售(使用)商(章) 負責人 負責人。
供貨合同是根據國家物資分配計劃,由供需雙方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物資供貨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 物資名稱、品種、規格、質量、供貨數量、包裝、交貨辦法和地點、運輸方式、交 (提) 貨日期、價格、貨款結算、經濟責任以及解決糾紛的仲裁等。
可以
網簽的程序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打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在電子樓盤表上注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
沒有購銷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起訴。雖然合同是起訴的重要證據之一,但如果原告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購銷關系,例如:發票、送貨單、轉賬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作為替代證據使用。
同時,原告還需要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自己受到損失。如果原告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上述事實,仍然可以成功起訴被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中如果被告提出合同不存在或者沒有簽訂過合同,原告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在商業交易中,簽訂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減少糾紛和風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五金建材供貨合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五金建材供貨合同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